以案示警!桐庐曝光2起特定种类设备典型案例

以案示警!桐庐曝光2起特定种类设备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4-30 21:28:21

以案示警!桐庐曝光2起特定种类设备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4-30 21:28:21 |   作者: 乐鱼官网入口网页版

  2023年5月10日,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城南街道健康路的生产厂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在用简易升降机设备1台,提升高度3层,货箱面积5平方米(按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对应起重量为1.5T),但该企业没办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和有效检验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并现场查封。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最终,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受到处罚。

  现阶段,较多小微企业因为不懂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贪图价格优惠,会从不正规渠道购买简易升降设备用于搬运货物,殊不知厂家实际提供的则是简易升降平台(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产品),经安装改装后,变成了简易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列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需要许可生产、定期检验,而由简易升降平台改造成的简易升降机无法通过法定检验,安全性无法保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所以企业在购买简易升降机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确认生产厂家的生产资质和合格证明。另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需遵循“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工作要求,对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无小事,切莫掉以轻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不再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022年4月7日,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依职权对桐庐某酒店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台电梯维保时间间隔过短,不符合实际情况。经调查,2022年3月25日,某电梯分公司在对客户单位某酒店的3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未按要求在使用的“杭州电梯安全通”APP(电梯维保记录系统)内实时录入维保信息,后于2022年3月28日到酒店现场进行一次性补录。从而致使杭州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内及现场电梯使用标志扫码公示的相关电梯维保时间失实。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最终,该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受到处罚。

  电梯的规范维保关系到电梯的运行安全,各电梯的维护保养需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制定对应的保养方案,严格按照规范实施保养,确保保养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广大市民如发现身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可联系县融媒体中心“大眼睛”栏目组提供有关问题线索,栏目组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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