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逐步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疏散通道管理的通告

【通告】关于逐步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疏散通道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5-03-20 08:13:38

【通告】关于逐步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疏散通道管理的通告

时间: 2025-03-20 08:13:38 |   作者: 行业资讯

  为加强城区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疏散通道管理,有效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疏散通道问题,全力打通“生命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佳木斯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现就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疏散通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发生火灾时供消防车通行的居民住宅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

  本通告所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指发生火灾时供消防车救人、灭火的使用场地。

  本通告所称消防疏散通道是指发生火灾时供居民通行的住宅楼房入户门、公共门厅、走廊、步行梯、单元出入口等。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使用人是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为业委会、物管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对居民住宅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疏散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二)在居民住宅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的,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宽度。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三)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不可以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以及违法建筑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可以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状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五)高层住宅的走廊、步行梯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六)禁止在住宅楼房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七)住宅楼房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八)高层住宅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九)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十)禁止占用高层住宅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十一)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全面加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疏散通道管理,确保居民住宅区域内的车辆、物品不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疏散通道。(十二)定期向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疏散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十三)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疏散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或辖区派出所报告。

  (一)《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侵占、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以及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相应的损失;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置,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将车辆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其他机动车通道。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辖区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置。(二)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疏散通道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疏散通道现象或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10、119、12345热线及“隐患随手拍”等多种途径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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