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2025〕03号)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2025〕03号)

发布日期:
2025-04-03 16:23:1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2025〕03号)

时间: 2025-04-03 16:23:10 |   作者: 行业资讯

  的车辆检测尾气时,将折射式烟度计放在移动式摄像机前遮挡排气筒,不能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过程,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结果判定为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检测线还应配备移动式摄像机,应能够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过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合法设立和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委托人配合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工作,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4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3份及其对应的收费凭证、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事实。

  4.2024年12月1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改正情况做了现场复核,你公司依照我局下达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字〔2024〕32号)要求及时完成了整改,未造成不好后果,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2“违法情节一般”情形。以上事实有《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4〕22号 )及送达回执、2024年12月18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2“违法情节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好后果”的适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来得到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来得到的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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