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4-28 17:01:37 | 作者: 升降货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3个案件位列其中,其中一起关于“POS切机”的案件入选了“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这起案件为“苏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根据深圳中院公布的案情摘要信息,深圳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某公司)系某型号POS机终端生产商,对其上安装的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
为保证支付安全和支付管理需要,华某公司依照客户的真实需求在出厂的POS机上设置相应的技术保护的方法,通过公钥来限制数据签名验证修改CID,以实现控制POS机只能安装特定支付机构的支付程序。
被告人苏某某原系华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参与涉案POS机的软件开发及后期代码维护工作,于2021年4月离职。在2021年3月至4月,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登陆公司开发平台,对公司POS机固件源代码做修改、编译生成切机程序。该切机程序能绕开公司POS机的技术保护的方法,使之能随意指定支付机构。
经鉴定,切机程序分为两部分代码,其中占主要部分、用于实现POS机功能的代码与华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代码相同;另一小部分代码使得程序能够没有经过授权获取POS机CID并修改CID参数,用于绕过POS机技术保护的方法,该部分代码与华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代码不同。苏某某将切机程序出售给朱某并收取朱某60万元;将切机程序提供给刘某,约定刘某对外每切机一台,分给苏某某5元,最终刘某通过切机软件获取14.4万元,分给苏某某12万元。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华某公司对涉案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苏某某提供给朱某、刘某的切机软件与华某公司的涉案软件实质性相同,足以认定苏某某实施了复制华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苏某某提供给刘某的切机软件已由刘某有偿发送给其客户操作切机,足以认定苏某某共同实施了发行华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苏某某的切机软件虽然破坏了涉案软件的技术措施,但该技术措施是为实现绑定支付程序而采取的措施,是作品实现其实用功能的主体内容的一部分,而非为保护作品著作权而设置,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所指的技术措施。故认定苏某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5万元。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正版POS机存在指定支付程序的惯例,“切机”软件可以绕过该限制,使二手POS机重新获得市场价值,但这一做法也损害了POS机原有的安全保障和口碑,不当抢夺了正版POS机厂家的潜在交易机会,并迫使正版系统付出更高的技术维护成本。案件查明了“切机”的技术方法,指出了“切机”技术在二手硬件产品上未经许可复制他人软件的本质。
华智融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电子支付产品及支付解决方案的专业提供商,主要开展金融POS终端产品及相关软件的研发技术、生产、销售业务。2023年3月,深交所受理了华智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随后进入审核阶段。不过到了2023年7月,华智融向深交所提交了撤回上市的申请文件,深交所随后便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核。
事实上,多年前华智融也曾冲刺过深交所创业板,但因公司海外营收数据、同一产品境内外毛利率不同、管理层与股权分配的明细、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房产情况及募资情况等问题不明确,被证监会发审委在2018年拒绝通过。
按华智融曾经发布的招股书(2023年6月版)披露的信息,自2017年至今,华智融连续五年成为亚太地区的出货量前十大金融POS终端供应商,其中2020年、2021年亚太地区POS终端出货量均排名第二。
2024年1月底,在深交所最新一期《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12期)披露了两起现场督导案例。该《审核动态》揭露的现场督导案例1,正披露了华智融IPO被否的内情。
《审核动态》显示,对发行人华智融IPO现场督导主要发现的问题,围绕外销收入真实性、股权清晰性等方面而展开。现场督导认为,在外销收入真实性方面,发行人存在诸多问题,如对某客户A的收入在前次申报期内大幅度增长,被否后大幅度地下跌,但在本次申报期内再次大幅度增长,对客户A销售毛利率亦高于别的客户,且客户A业务覆盖多个相距较远的国家或地区。
现场督导还发现,保荐人对发行人外销收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行人股份代持清理的彻底性与对赌协议披露的完整性存在异常等问题。此外,在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合规性方面,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占比违反有关部门规章规定,实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合规,有关信息披露不真实。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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