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5-28 11:20:35 | 作者: 行业资讯
近年来,作为节省停车空间、改善市容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自动升降停车位已经日渐普及,其与普通停车位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可人工操作升降,但在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更加容易引发纠纷。近日,海淀区某小区业主王先生停车后返回自动升降车位取物品时,恰遇该小区业主张女士操作相邻车位,导致王先生车辆受损。后王先生起诉要求张女士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张女士赔偿王先生车辆维修费7473.5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立体车位B23是其固定车位,2017年12月6日20:00左右,其车辆正常停放入位后,其父亲打开副驾驶车门取东西时,B22车位车主张女士在未确认车位安全情况下操作车位抬升,导致王先生车辆副驾驶门严重变形。事后王先生多次与张女士及停车公司负责人协商,张女士拒不愿意承担其车辆维修费,致使其先行自费维修车辆。现要求张女士及停车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4947元。
被告张女士辩称,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她对车辆的损坏没有一点过错。她启动车架前观察了车辆及周边状况,一切正常才启动操作,她发现不正常的情况,立马停止车架运行,已尽可能减少车辆损失,不应支付车辆维修费。王先生父亲对车辆损坏负有责任,应由其承担维修费。车库车架是停放车辆的地方,不应在车架上取东西。且没有观察周边车架状况,在车架上打开车门,并且打开的角度过大,直接延伸至旁边的车架位置,是导致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只有车门打开越过中心隔断到旁边黄线上方,才有机会发生意外事故。她的车辆停在整体车架前有大灯警示,王先生父亲不可能看不到她的车,她从大灯前走过去做相关操作,王先生父亲能够正常的看到作车架,但其没有一点制止声音和行为。停车公司作为车架的管理公司,应尽到管理责任,但该公司之前没有在车库中公示车架操作规程、方法及安全警示,是在事故发生两周后才挂上操作提示的牌子,证明其认识到自身的过错。王先生在4S店整体更换车门造成费用增大,远超出此次事故范畴。
被告停车公司辩称,张女士无权申请公司作为被告,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公司作为车场的管理单位尽到管理和告知义务,停车需要注意的几点牌匾张贴公布在停车设备场地十分明显的位置。王先生一方在存车后在车辆内逗留,张女士在操作设备时没有观察车位四周人员车辆情况,而发生意外。双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及张女士系海淀区某小区的业主,王先生与张女士均应了解相关需要注意的几点,即下车后关好车门,严禁在设备逗留,存取车前观察存取车位四周人员、车辆情况,避免发生意外。根据双方陈述及事发时的视频,张女士在存车前没有观察车位四周情况,在操作停车位抬升过程中致使王先生车辆损坏,张女士对此存在一定过错。王先生的父亲忽视车辆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在车辆入位后返回车内取物品,过程中打开车门角度过大,越过相邻车位停车黄线,自身对此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停车公司作为停车管理公司,已张贴需要注意的几点,尽到了自身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综上,法院根据王先生、张女士过错程度,判定二人各承担50%的责任,即张女士赔偿王先生维修费7473.5元。张女士提出停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王先生维修费用不合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损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停车公司在停车场张贴了相关需要注意的几点,尽到了管理和告知的义务。张女士在存车前没有观察车位四周情况,在操作停车位抬升过程中致使王先生车辆损坏,王先生的父亲在车辆入位后返回车内取物品,过程中越过相邻车位停车黄线。因此双方对此事故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考虑二人的过错程度,判定二人各承担50%的责任。
自动升降停车位车主在使用自动升降停车位的过程中,要做到下车后关好车门,严禁在设备逗留,存取车前观察存取车位四周人员、车辆情况,避免发生意外。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在自动升降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需要注意的几点,尽到管理和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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