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物业告业主私建升降停车位 业主称为响应政策号召

社区物业告业主私建升降停车位 业主称为响应政策号召

发布日期:
2024-06-08 04:59:25

社区物业告业主私建升降停车位 业主称为响应政策号召

时间: 2024-06-08 04:59:25 |   作者: 行业资讯

  央广网北京8月1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车位越来越紧张。在北京560多万辆车仅有290万个停车位,有车没车位的大有人在,而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是越来越多。

  家住北京朝阳区的王女士夫妇在小区地下车库拥有两个相邻的产权车位,因家中车辆较多,为节约空间,他们在自己拥有产权的车位上搭建了升降设备。但是,这一做法却遭到了小区物业公司万科物业的反对,最后双方对簿公堂。昨天上午双方在北京朝阳法院为这件事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原告物业服务企业起诉说,被告王女士夫妇是他们企业来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小区里房产的业主。2015年7月28日起,在他家地下相邻的两个停车位上搭建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并私自拉设了供电线路。为此,物业公司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他们交流,但被告方拒绝拆除这些设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王女士的丈夫向法庭陈述,他家拥有两个相邻车位的产权,有四辆车需要停放,建升降设备,一为解决停车难,二为响应北京市的政策,“自有车位上面我搭建双层车库,这样我不超长、也不超宽、也不会占用公共的行车道。我就是看了北京市发的这一个文件,从2012年,市政府就鼓励国家、集体、个人投资、集资,来建立体车库,来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以排除妨碍起诉,没有依据。这种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民法相关规定,排除妨碍只有说被告方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况下,才能以排除妨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妨碍其他业主的通行、出入和通风,更别说采光,因为现场是一个地下车库。

  而物业公司认为,虽然升降设备所用电源线路是从被告所住的二楼拉到地下停车库,并进行了外包,但是任旧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第一,电压高,第二,它的走线有没有合理的布局,因为建筑物的防火材质,如果线路不具有可控性,发生了串电,对墙面的防火是不是有影响,都是有很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庭审结束后,独任审理此案的法官斯晓荷随原被告双方到现场勘验。她说:“主要看他升降车库的钢架支撑点以及布的线路是否使用了业主共有部位,因为若使用了业主共有部位,原则上是需要业委会同意才可以,通过看现场线路布局,这个线路的经过和支撑杆是使用了业主共有区域的。”

  法官还分析:原则上象电梯、起重机,以及这种升降设备,属于特定种类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它需要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安装,报与当地区县质监局审批,被告的这个属于家庭自用的,是否列入审批范围,还不太明确。

  王女士家自行安装的升降车位能否继续存在?案件还在审理中。业主个人权利、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权益、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如何在这样的一个问题上得以清晰划分,我们将持续关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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