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10 08:21:26 | 作者: 行业资讯
只能在被拘传人所在地的市、县,可以是其居住地,也可以是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法律禁止拘传到异地讯问。
讯问地点一般由办案机关指定,通常是被拘传人住所地就近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拘传人所在单位的保卫处。不能将被拘传人带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进行讯问。
执行拘传任务的办案人员要向被拘传人出示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不是指工作证,而是指拘传所用的法律文书,法院、检察院用拘传票,公安机关用拘传证。没有证明文件的拘传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所以在被据传前要求执行拘传的人出示证明文件的,必须出示。
只有在犯罪现场发现的嫌疑犯,在出示警官证后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的在讯问笔录笔录中要写明没有拘传证的原因。
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允许超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允许超出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犯。
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嫌疑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传唤嫌疑犯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的,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其中证明文件包括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允许超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允许超出24小时。
1.按撤诉处理。自诉案件,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3.逮捕。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显然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嫌疑犯、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能够正常的使用戒具。
一般情况能够拘传的,说明已经对嫌疑犯进行强制控制,因此一旦进入拘传都会到庭,除非嫌疑人出现逃逸的情形,那么这样一个时间段就会挂网逃,重新对嫌疑人进行抓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犯,可以传唤到嫌疑犯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嫌疑犯,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7.向拘传对象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在《拘传证》上注明。
9.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在《拘传证》上注明。
11.讯问结束后,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在《拘传证》上注明。
12.拘传结束后,对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依法办理;对无须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立即释放。
1.拘传适用的条件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嫌疑犯或者根据案件详细情况直接拘传。
3.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允许超出12小时,最长不允许超出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嫌疑犯;拘传的起止时间应当精确到分钟。
4.拘传时,如果嫌疑犯拒绝拘传或拒不到案的,公安机关能够正常的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强制其到案。
5.异地执行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拘传时,不得仅凭《拘传证》将嫌疑犯带离其所在的市、县。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犯,可以传唤到嫌疑犯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嫌疑犯,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允许超出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允许超出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犯。传唤、拘传嫌疑犯,应当保证嫌疑犯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嫌疑犯,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嫌疑犯,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
嫌疑犯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嫌疑犯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嫌疑犯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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