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万余张操作证造假 涵盖39种高风险作业

19万余张操作证造假 涵盖39种高风险作业

时间: 2024-05-15 17:43:10 |   作者: 升降平台

  记者采访获悉,北京检察系统近期查办一起特大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案件;该案中,超过1.9万人购买了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涵盖39种高风险作业。目前,部分嫌疑犯已被提起公诉。

  北京市西城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此前在某项目工地检查时发现,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白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件。

  经查,白某某在未经专业培训及资格考试的情况下,花500元在网上购买了假证。扫描假证上的二维码,跳转的查询网站并非官方网站。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于伟香说,犯罪团伙开设的虚假网站后台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有超过50万人关注该网站,超过1.9万人购买了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工种涵盖电气焊、高空作业、起重、信号等39种高风险作业。

  为精准摸排假证是否已流入工地、流入数量和具体点位,北京市检察系统快速构建起大数据模型。“我们将虚假网站中提取到的假证人员信息与有关部门的查询平台数据来进行比对,持假证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地情况一目了然。”于伟香说。

  26岁的主犯孙某某仅有初中学历。孙某某供述,为牟取不当利益,他从网上雇人搭建网站。制假人员只需在网站后台管理页面填写身份信息,就会自动生成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扫描证件上的二维码,会打开假官方网站,国徽、机关名称、假证有效期、工种信息一应俱全。

  孙某某说,电子版假证通过社交软件传送,实体版证件则通过外地犯罪人员制作后邮寄。

  “上游人员建立、维护假冒网站,各级中间人层层发展下线,一个假证制作成本大概10元,卖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利润可观。”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助理检察官张欣说。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因为从业人员持有假证或未取得证件违规作业酿成的事故屡见不鲜。

  例如,2020年11月6日,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致5死1伤,原因系电焊作业引燃易燃保温材料,其中3名无证人员违规上岗作业;2023年4月17日,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出现重大火灾事故致11人死亡,事故起因也系电焊施工引燃违规存放的拉丝调制漆,4名无证电焊作业人员事后被刑事拘留。

  “特种作业环境复杂,风险大,只有全方面了解作业规范和安全措施,学习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我保护技巧,才能减少风险事故。”张欣说。

  据业内人士介绍,特种作业用工需求旺盛,范围广、种类多,发证机关既有应急管理部门,也有市场监管、住建部门,目前尚没有能全部覆盖的查询网站,公司查询不够便利;多部门并管也易形成“各管一摊”,发现和打击难。

  一名建筑企业负责这个的人说,假网站和官网很相似,部分企业和工地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于证件真伪查验力度不足;有时工地上急于用工,并未仔细查验。

  此外,特种作业属于“熟人”行业,亲朋好友相互介绍较多,“认脸”胜过“认证”,用工时容易浑水摸鱼。

  于伟香介绍,一些嫌疑犯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联系他人制作假证,有时仅为“方便”或“义气”,为工友办理假证,自以为帮了别人忙,其实就是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工地还存在上级主动提出给下级办假证的情况。在孙某某案中,北京某公司一名项目经理为拓展业务、快速获取业绩,通过购假手段,主动为员工非法办理叉车证20余张。

  违法成本较低、威慑程度不够,也是缘由之一。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受访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建议,应进一步从严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格证件发放和查验管理制度,从源头端遏制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多方共管打好“组合拳”。

  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倩认为,当前针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管理,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应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以及冒用、借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法行为加重处罚。

  “安全生产无小事,只有将隐患及时消除,才能避免更大损失。”张欣说,相关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涉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地进行定期排查,及时有效地发现使用假证人员;对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检察院。

  此外,相关网络站点平台应进一步做好违法信息清理工作,持续监控有关制证、售证的贴吧、群聊等,对于发现的相关违法线索及时查处。

  受访专家和业内人士建议,应加强对涉事企业、工地分管生产领导的安全培训,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在招工、用工时严格审核从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真实有效,提高对假网站的识别能力。

  同时,要加大普法力度,有关人员可入驻工地开展法律讲座,针对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工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据新华社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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